索引号:610300-11610300MB2992277W/2025-00009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6-30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使用
食品添加剂公开承诺和备案管理
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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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市监函〔2025〕163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印发的《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提升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局决定试行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公开承诺和备案管理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备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 、国务院及省、市食安办等六部门印发的《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签订公开承诺书,并就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使用量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备案主体
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
小作坊。
三、备案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部门备案;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镇级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
(一)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杜绝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公开承诺书(附件1 )。
(二)实际生产的食品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用香料等)种类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量(附件2 )。
四、备案工作流程
(一)材料提交:备案人应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备案材料可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提交。
(二)受理审核: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信息公示:备案管理部门在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示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
(四)变更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种类或用量发生变更时,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应在变化后产品生产前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该类事项,并说明变化情况。
五、备案管理要求
(一)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应当承诺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应当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事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加强对备案内容及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必须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台账,建立并完善采购、使用、储存记录,各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四)备案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存档,参与备案的工作人员需对备案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五)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行为。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杜绝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公开承诺书;
2.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表。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杜绝非法添加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并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担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政府、消费者及社会监督,如实公示添加剂使用信息。
二、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规定,坚决不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积极响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关于食品添加剂减量减品种使用的倡议,坚持“非必要不添加”原则,加大食品生产技术研发投入,优化生产工艺和食品配方管理,逐步减少配方中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向消费者提供成分更简单、标签更清晰的产品。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台账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情况,查验票证、检验报告,建立完整采购台账,拒绝采购标识不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五、对食品添加剂做到“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柜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册记录),精确计量使用。
六、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食品添加剂绝不使用。
七、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并在食品标签上如实、准确标注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企业、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一份
附件2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序号 |
食品添加剂名称 |
添加剂功能类别 |
使用食品名称 |
允许最大使用量 (mg/kg) |
实际生产使用量(mg/kg) |
食品生企业(食品小作坊)意见 |
企业法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备案意见:(签署意见及盖章)
备案办理人: 年 月 日 |
注:表格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扩展,需附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