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截止2026年4月24日,下列312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经向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
请上述企业及时履行报送年报、办理注销等相关义务,并联系我局(0917-3256015)更新相关信息。
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