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玲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全链条监管的提案》(第478号)收悉。该提案由市卫健委主办、我局协办。衷心感谢您对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质量安全与市场规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加强全链条监管建议,对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将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把市场准入,规范经营主体资格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属于后置审批事项,经营主体需先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后,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针对提案建议,我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配合做好登记注册规范工作。 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登记环节,对经营范围表述提出规范化建议,统一使用“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等规范用语,杜绝模糊标注,确保经营主体信息准确可溯。
二是落实“双告知”信息推送。 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全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告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后续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提供信息支撑,有效破解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是强化无照经营查处。 结合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的行为,依法移送或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关于加强设备产品质量监管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履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管职责。
一是强化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生产、销售环节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需特别说明的是,目前该类设备产品尚无统一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其卫生安全指标主要通过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进行把关。我局将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在监管中核查设备是否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对生产、销售无批准文件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是压实设备生产销售主体责任。 督促设备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按标准组织生产、依规范开展销售。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障设备质量安全。
三、关于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监管合力的建议
一是深化部门协作机制。 积极配合市卫健委(主办单位),主动加强与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实现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二是积极参与地方制度建设。 配合卫健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强化法律支撑,让行业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配合物业环节管理。 配合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在设备引入时审验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等资质文件,对未公示有效证照、资质不全的设备,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把设备“入口关”。
四是加强经营行为监管。 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环节价格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持续加大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登记注册配合工作、价格收费、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市卫健委等牵头部门,加快推动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共同促进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