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卢剑平
宝市监函〔2023〕138号
王岚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第5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这些建议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党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深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行动;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党政同责”要求,推动解决乡村治理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依据省局《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01号)安排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在全面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各项措施任务的基础上,宝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协作配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犯罪,取得了扎实成效。市公安局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截止2022年底全市共立案32起,破案21起,移送检察机关起诉14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2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涉案金额51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全市农村食品安全。
今年以来,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3〕159号)要求,我们在前期农村食品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持续强化工作措施,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做到反复抓、抓反复,经常抓、抓经常,防止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抓重点,严格检查。紧紧围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筑牢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防线。以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小商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以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类为重点品种开展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检。对食品假冒(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侵权“山寨”(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食品假货(假羊肉、假狗肉、假驴肉等涉及食品欺诈的行为),“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劣质(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等违法违规风险点开展整治,有效震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抓执法,强力震慑。聚焦案件查办,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等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执法行动重点关注元旦、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令食品集中上市、群众集中消费、食品消费量大的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劣质月饼、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假冒伪劣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白酒、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重点打击利用非法会议营销、虚假广告等方式违法宣传、欺诈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是抓宣传,提高意识。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集市、进庙会宣传活动,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类媒体,深入社区和乡村,切实加强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村级食品安全联络员和协管员的能动性,落实包保干部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村委会张贴“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村大集进行持续规范、跟踪整改,让百姓看着安心、吃着放心,切实守护好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帮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联系人:贾海军,电话:3851836)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