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严守食品安全监管底线,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发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扶风县某甜品店使用无标签来源不明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扶风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甜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操作间摆放的4罐装饰糖珠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糖珠的原包装凭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溯源材料,属于使用来源不明、无标签食品原料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原料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无标签、无溯源凭证的食品原料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障,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且出现问题后无法精准溯源、追责维权。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溯源管理责任,严禁采购、使用无标签、无资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全面规范食材采购和使用流程,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眉县某粥店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项目制售自制饮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眉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核定经营项目不含自制饮品类,其实际经营项目已发生变更,未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擅自通过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自制饮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限期变更许可经营范围。后续复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未完成许可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持续加工、销售自制饮品,违法经营行为未终止,且拒不改正。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擅自超许可范围经营、变更经营项目不依法履行许可变更手续,扰乱正常餐饮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依照许可核定项目合规开展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坚决杜绝无证、超范围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三:太白县某餐饮店网络食品信息标注虚假不实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太白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在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架销售的“龙虾球”商品,公示的商品名称、成分、配料表等关键信息,与食品标签内容不一致,存在线上信息标注不实问题。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络餐饮商品信息与实物标签不一致、配料成分标注虚假不实,不仅会误导消费者选购,还可能因成分标注错误,引发消费者食物过敏、饮食不适等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线上公示的食品名称、配料成分、规格等信息应当与实物标签一致,定期自查核对平台上架商品信息,及时更正错误、不实内容,严禁虚假误导性标注宣传。
案例四:金台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金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操作区域发现某冷面、某番茄牛肉两款食品原料,经核查确认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情形,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原料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过期食品原料易发生变质、滋生有害菌群并产生毒素,存在极高食品安全风险,会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储存、自查管理制度,常态化清查后厨食材保质期,及时清理、报废过期、变质食材,规范食材全流程管理,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五:凤翔区某烤鸭店平台上传资质与证照不符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凤翔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烤鸭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在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公示上传的经营资质证照信息,与门店实际合法有效的证照信息不一致,存在入网公示证照信息不实的违法问题。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络餐饮商户线上资质证照与线下实际证照不符,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破坏经营环境。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规范线上经营行为,如实、完整、准确上传经营资质证照,确保线上线下证照信息、经营主体完全一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严格履行资质核验义务,强化入驻商户证照审查,防范不实资质入驻经营。
案例六:高新区某餐饮店网上虚构优惠原价诱导消费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餐饮店线上店铺在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团购页面存在虚构原价问题。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对7款自助团购套餐设置虚假对比高价,用来凸显团购优惠。该标注高价没有实际成交记录,门店也未按此价格收费,且无法提供价格的合法依据,属于使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商家宣传使用的被比较价格(划线价),应当具备真实成交记录作为支撑,不得虚构高价制造优惠错觉。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线上营销不等于法外之地,线上线下宣传口径应当保持一致,虚假制造大幅度折扣噱头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