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公示公告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23 11:30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严守食品安全监管底线,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发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扶风县某熟食店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项目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0日,扶风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熟食店开展现场检查,该熟食店许可经营项目仅限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线下门店及外卖平台擅自加工制售香拌肉等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3月16日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变更许可,仍违规制售冷食类食品。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项目须与行政许可核准内容保持一致,擅自变更许可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严守许可经营范围底线,规范线上线下经营品类。

案例二:凤县某酱香饼店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项目制售自制饮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7日,凤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酱香饼店在外卖平台违规售卖自制酸梅汤。2月3日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该店核准经营范围不含自制饮品,其无自制饮品经营资质,擅自通过外卖平台销售自制酸梅汤,构成入网餐饮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是网络餐饮突出风险隐患,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摒弃侥幸心理,严格按照许可核准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

案例三:陇县某饮品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逾期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6日,陇县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某外卖饮品经营门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3月19日复查发现该商户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是食品安全源头管控的关键环节,是实现食材来源可追溯的重要抓手。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从源头阻断不合格食材流入加工环节,夯实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案例四:渭滨区某餐饮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6日,渭滨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餐饮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操作间查获超保质期预包装肉制品原料。经查实,当事人已将部分过期原料加工分装,通过堂食、平台团购对外售卖,违法获利728.74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原料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过期食品原料极易滋生有害物质,严重威胁食用者身体健康。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把控原料入库、储存、加工全链条管理,定期清查库存食材,杜绝过期原料入厨加工,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五:陈仓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6日,陈仓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外卖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内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是防止食源性疾病传播的第一道屏障。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人员管理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六:凤翔区某餐饮店使用无标签及过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3日,凤翔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冰箱中发现7种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标注信息的食品原料,以及7种已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原料在外卖加工制作中使用过,以上涉案食品原料货值合计65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原料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货值大小,使用来源不明或过期食品原料均属违法行为。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杜绝使用“三无”及过期食品原料,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