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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2026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2-05 09:50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春节将至,为切实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市场形势和监管重点,现对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经营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维护市场稳定。坚决杜绝借节庆之机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共同维护群众“舌尖上”“出行中”“游玩时”的价格获得感与安全感。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确保价格公开透明

(一)所有商品和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并公示。

(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促销活动必须清晰标示原价、折后价、优惠条件、活动期限等关键信息,严禁“先涨价后打折”“虚构原价”“虚假减价”等误导性宣传。

(四)餐饮、住宿、家政、洗车等服务行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严禁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守诚信底线

(一)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杜绝“低标高结”“阴阳菜单”“虚假折扣”“诱导消费”等行为。

(二)严禁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超出正常存储周期大量囤货,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提价。

(三)严禁串通涨价: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或引导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行业自律”之名行价格垄断之实。

(四)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促销活动中作出的价格优惠、会员折扣、限时特价等承诺,必须如实兑现,不得无故拒绝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四、聚焦重点领域,强化行业规范管理

(一)民生商品领域:粮油肉蛋奶果蔬、药品零售等经营者要保障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不得借节日或极端天气之机哄抬价格,切实履行保供稳价社会责任。

(二)住宿餐饮行业:酒店、宾馆、民宿经营者须规范客房明码标价,订单生效后不得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虚标价格或强制捆绑消费。

(三)旅游景区景点:须在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减免政策及二次消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强制销售联票、变相涨价或捆绑收费。

(四)公用事业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费用或其他不合理费用。

(五)交通运输领域: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单位须做好票价公示,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不得擅自调整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封闭区域经营者须落实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

(六)停车收费领域: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入口、缴费处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免费时间和投诉电话,必须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和各项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

五、强化价格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聚焦群众关切、舆情热点和投诉集中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和突击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

(一)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三)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四)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并纳入信用惩戒名单。

六、加强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

请各经营者自即日起立即开展价格行为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标价不规范、促销信息不透明、价格承诺未兑现等问题,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鼓励通过内部培训、制度建设等方式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七、畅通社会监督,共建共治共享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拨打 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反映。我们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理,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价格规范、消费安心、市场有序的节日氛围,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温暖、祥和、幸福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