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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来源: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2-29 17:11

2025年,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稳定,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金台区某母婴用品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案

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金台区某母婴用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hegen”牌奶瓶和奶嘴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hegen”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产品为侵权产品。经查,该母婴用品店从网络平台购进标称为“hegen”品牌的奶瓶96个、婴儿奶嘴120个,除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59奶瓶和52个奶嘴外,其余的均已出售,该批产品违法经营数额为27068元。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眉县某农业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7月11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违法线索的函》,函称眉县某农业服务部销售的黄腐酸钾型(+硼)果树宝,经监督抽查检验,总氮含量不符合标准技术指标要求,锌含量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服务部从山西某肥业公司共购进袋装黄腐酸钾型(+硼)果树宝4吨,全部销售给武功县某农资部,货值金额为4600元,违法所得61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616元、并处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宝鸡某加油站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案

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宝鸡某加油站涉嫌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广告宣传。经查,该加油站为宣传其销售的成品油,联系广告公司制作了内容为“本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检定合格  油品保质保量  假一赔十”的广告牌对外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营销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陈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金台区某房地产公司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的广告案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金台区某房地产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发布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升学事项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为推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某小区门口和地下车库道闸发布广告,该广告包含“西关宝一中(本部)学区房 现房入市...上西街幼儿园+读百年西街小学+进西关宝一中(本部)”等为入住者办理升学事项承诺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凤翔区某烟酒店未经许可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案

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凤翔区某烟酒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店内在售的瓶装白酒标签含有“内供”“内供1号”字样。经查,该烟酒店于2024年11月从某酒厂采购了52%vol“内供”酒共计600瓶,货值金额合计6500元,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共销售了30瓶,违法所得为221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凤翔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没收违法所得2210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