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荣祥轻型纤维板材发展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宝鸡荣祥轻型纤维板材发展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2025〕18号)
2.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名单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