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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2-25 15:13

今年以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非法添加、掺杂掺假、标签虚假、无证经营等食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龙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5年8月4日,凤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凤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对凤县某餐饮店进行了联合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牛羊肉串涉嫌掺杂掺假。经查,该店经营者龙某某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将鸭肉掺和羊油冒充羊肉串销售,使用劣质牛肉制售牛肉串并对外售卖。当事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凤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凤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二、陈某侠等四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限制从业案

2025年11月19日,凤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和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报陈某侠、安某伟、刘某生、白某利四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建议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陈某侠等四人销售明知所售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杨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扶风县某大肉店销售的白条肉疑似含有荧光物质,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两个批次白条肉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荧光物质检测结果阳性。经查,经营者杨某共购进涉案白条肉70斤,为增加白条肉的鲜亮度,将荧光增白剂粉末兑水稀释喷洒在白条肉表面并对外销售。经查证,涉案荧光增白剂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已收录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扶风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扶风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四、蔺某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蔺某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查,蔺某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10月9日起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为周边小学生提供托管、供餐及接送服务。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补办取得《营业执照》,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陈仓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12.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嚼酸奶案

2025年8月22日,陈仓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某批次嚼酸奶经抽样检测,酸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共生产涉案嚼酸奶472件,货值为4613.52元,违法所得为1982.83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陈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嚼酸奶,没收违法所得1982.83元,并处罚款30000元。

六、金台区某村腐竹坊制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腐竹案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金台区某村腐竹坊制售的腐竹外包装标签标注有“不含防腐剂和添加剂”字样,但执法人员在该作坊生产现场查获已拆封使用的腐竹增筋剂、超浓缩消泡剂等食品添加剂。经查,该作坊在加工制作腐竹过程中,为提升腐竹的质感,实际添加了超浓缩消泡剂和腐竹增筋剂等食品添加剂,与其食品标签内容不一致。该批虚假标签的腐竹货值金额为5180元,违法所得为3340元。该作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制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340元,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