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持续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2025年以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掺杂使假、销售“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农村消费环境。现公布6件农村消费品典型案例,旨在警示、震慑违法主体,农村市场不是“法外之地”,制售不合格商品、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我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农村消费品市场监管,坚决斩断伸向农村市场的“黑手”,全力守护农村群众的消费安全与合法权益。
1.陈仓区某生活馆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童装案。
2025年3月4日,陈仓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的投诉举报,消费者反映其在虢镇某生活馆购买的连帽登山服童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连帽登山服童装系7岁及以下儿童服装,其连帽处设计有绳带,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陈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凤县某建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3月,凤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建材店销售的电线电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发现该电缆红(蓝)芯的导体电阻不符合《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T 5023.3-2008)和《电缆的导体》(GB/T 3956-200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从西安某销售处购进该批次电线电缆,购进总量为2卷共计200米,销售1卷共计100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眉县某农业科技服务部销售伪劣肥料案
2025年3月13日,眉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农业科技服务部销售的有机质微量元素水溶肥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强制性标准要求,随即对其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微量元素不符合NY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00桶,已销售34桶,剩余66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有机质微量元素水溶肥及其违法所得,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金台某日化经销部无证生产销售餐具用洗洁剂案
2025年4月8日,金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日化经销部实施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8日起,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餐具用洗洁剂,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片状氢氧化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工业盐各1袋,及灌装好的散装洗洁精207桶,货值金额共计13000.00元,获利965.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构成未获许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事实。金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渭滨区某家居布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婴幼儿服装案
2025年6月25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整治中发现某家居布艺销售的肚兜颈部绳带带自由端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查,该款肚兜2023年7月上架,共生产30件,销售29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渭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6.岐山县某超市销售3C证书撤销的室内加热器案
2025年11月26日,岐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3台室内加热器3C证书已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定为当事人销售3C证书撤销的室内加热器。经查,当事人上述3台室内加热器共计531元,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岐山县市场监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