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卢剑平
宝市监函﹝2025﹞206号
刘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冬季燃气涨价问题的建议》(第35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宝鸡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宝鸡市物价局经价格听证等程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了《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理顺市区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市价价发〔2018〕114号),建立了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了“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幅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5%,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宝鸡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原物价局变更为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职能。近年来,受非居民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和冬季合同气量不足的影响,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先后对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联动调整。
关于计量和结算问题,按照《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和《供用气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卡表用户执行“先预存气费后进行用气”模式,在用气过程中,按照实际抄表量进行结算。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相关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衷心的感谢您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