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对市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2-07-27 09:08:09

类别:A

签发人:王继萍

宝市监函〔2022〕261号

市民盟: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月子会所”管理的提案》(第39号)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对“月子会所”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月子会所”的监管主体部门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我局主要协助卫健部门抓好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目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妇”选择在“月子会所”就餐消费的情形逐步增多。餐饮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资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职责采取约谈、加强培训、食品安全承诺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督促“月子会所”依法经营

将“月子会所”餐饮食品安全纳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安排部署,在日常检查中严格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月子会所”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卫健部门对“月子会所”经营主体审批后,及时督促“月子会所”开办者依法向当地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月子会所”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月子会所”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检查项目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将对该“月子会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应急处置

一是进一步明确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月子会所”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是从事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的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照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鼓励从事餐饮服务的“月子会所”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操作过程进行实时播出。三是从事餐饮服务的“月子会所”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加工操作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满足食品安全要求,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摸清我市提供餐饮服务的“月子会所”底数,及时更新监管数据,完善“一企一档”管理,做到监管底数清,监管责任明,对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法规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同时,加大“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宣传力度,提醒消费者选择诚信守法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最后,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市“月子会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确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联系人:王晓东,电话:0917-3851816)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