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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40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1-10-29 14:15:04

类别:A

                 宝市监函〔2021〕383号    签发人:王继萍


张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宝鸡市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的提案》(第403号)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8月初,我局结合职能职责,就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提案》(第303号)进行了答复,将目前全市液化石油气市场基本情况和我局所做的工作以及拟将开展的工作给您作了详细的介绍和答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明确指出,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盛装液化石油气所使用的钢瓶在特种设备目录所列范围内,我局依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实施行政许可。您此次的提案主要是针对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方面的建议,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应为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

      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因燃气泄漏爆炸引发的事故,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任务重,责任大。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签订合法供气合同、巡查排查、燃气用户气瓶存放和安全附属设施以及宣传曝光的建议,我局将结合职能,一是依法督促气瓶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应当遵守的安全守则,通过气瓶充装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严控严把气瓶充装企业安全技术规范和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倒查气瓶充装企业违规使用(充装)超期未检、报废、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作用,大力宣传、普及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气瓶安全知识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提升燃气用户安全意识,规范使用行为。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联系人:韩海涛           电话:0917-3807086) 

抄送: 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