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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管“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宝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15 15:07:37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落实有关“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省药监局《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等文件规定,起草宝鸡市市场监管“首违不罚”清单(2023)》《宝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四)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省市场监管局《“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省药监局《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两个清单”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一)关于正文。正文分为3部分,共15条内容。

第一部分:“准确把握标准”。主要对“首违不罚”“减轻处罚”“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主观过错”“悔过表现”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十个法律概念进行说明,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认定标准。

第二部分:“规范实施程序”。主要强调系统各执法机构在作出相关认定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全面考量、综合认定,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对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建议、提醒、劝告、告诫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明确告知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因以及再犯的法律后果,同时要综合采用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方式强化后续监管,确保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第三部分:“认真抓好落实”。要求系统各执法机构要建立涉“两个清单”案件统计制度,完善工作台账,通过以案释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红利准确及时的传递给广大市场主体。

(二)关于附件

1.“首违不罚”清单:共梳理86个免罚事项,逐条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法律依据。包含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网络交易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以及广告监管等多个领域,涉及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等30多部法律法规。

    2.“减轻处罚”清单:共梳理30个减轻处罚事项,逐条明确了具体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的条件和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包含广告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以及认证认可监管等领域,涉及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认证认可条例等10多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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