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宝市监罚催〔2025〕3号
邢建利(原宝鸡市渭滨区谭维家电经营部经营者):
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2025〕2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缴纳罚款4000元;
2.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计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小强、张 宁 联系电话:0917-3309518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