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宝鸡臻富德商贸有限公司等108户市场主体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吊销宝鸡臻富德商贸有限公司等108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2025〕G1号)
2.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名单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