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和直播间营销广告活动,压实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合规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互联网市场发展现状和广告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互联网广告要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宣扬消极负面能量的广告,不得出现迷信、宗教歧视、性别歧视、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
二、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发布任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三、开展互联网商业广告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排斥正当竞争,不得贬低其他商品服务或经营者,不得夸大捏造阅读量、点击量、粉丝量、播放量等,不得实施虚假宣传。
四、互联网不得违规发布禁止性广告。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妨碍生态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产品、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或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
五、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要履行事前审查义务,不得擅自发布特定广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医疗、兽药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六、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要核查相关材料,不得违规招揽业务。要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广告审核,查证广告相关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为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招揽、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七、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要建立广告档案,不得缺失遗漏资料。应当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不得缺失遗漏。
八、发布互联网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8.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9.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九、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2.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3.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4.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十、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符合以下要求:
1.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2.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3.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4.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发布金融、类金融、招商投资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含有“免审核”“无担保”“零利率”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6.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7.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8.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十一、直播营销广告必须承担履行以下的责任和义务:
1.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2.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3.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4.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指引仅对互联网和直播间营销广告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导,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进行动态调整。本指引由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