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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2025〕22号)

来源: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09:56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邢建利 【宝鸡市渭滨区谭维家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经营场所:宝鸡市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机场街社区天同国际A座708室

身份证号码:612501197205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CMXNPB0A

联系电话:15319271860 

联系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黑龙口镇红门河村四组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宝鸡市渭滨区谭维家电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墙壁张贴有“氢气控癌”的宣传图片,其笔记本电脑内存有标名为“钟南山讲氢气控癌”的ppt课件及标名“钟南山-金狮”“氢分子的介绍标准”“氢聊”等视频文件,同时店内正有10余名老人使用“德氢氢气机”吸氢气。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中对氢气功效的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宝市监限提〔2024〕Z14号)、《询问通知书》(宝市监询通〔2024〕Z10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提供《通知书》所列材料并到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未按上述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和接受询问。且于2024年10月25日办理了宝鸡市渭滨区谭维家电经营部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宝市监限提〔2024〕Z14号)、《询问通知书》(宝市监询通〔2024〕Z10号)及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接受询问的事实。

3、视频、物业公司《证明》,证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其涉嫌虚假宣传案中搬离营业地,拒绝调查的事实。

4.渭滨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当事人登记信息表、工商内网http://172.29.131.158/detail.do当事人基本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注销登记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2025年1月20日通过本局官网公告向当事人送达《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市监处告〔2024〕Z84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提供材料并接受询问的义务,且通过注销登记的方式阻碍调查,属从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罚款4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西凤路1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银行账号转账或者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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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