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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20 10:55

宝市监罚告〔2024Z84

邢建利(身份证号61250119720529****),宝鸡市渭滨区谭维家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CMXNPB0A)经营者:

2024年10月10日,我局在你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经营中对氢气功效的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宝市监限提〔2024〕Z14号)、《询问通知书》(宝市监询通〔2024〕Z10号),要求你于2024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提供《通知书》所列材料并到我局接受询问。你未按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和接受询问。经查,你于2024年10月25日办理了宝鸡市渭滨区谭维家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CMXNPB0A)的注销登记。

你拒绝接受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调查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拟决定对你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告知书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宁、赵小强      联系电话:0917-3309332

联系地址:宝鸡市渭滨区西凤路1号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