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一业一查”合规经营指南
一、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品生产行业和生产许可,保障食品安全。
1、主体资格合规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生产行为合规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合规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4、生产许可合规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活动。
5、食品安全合规
(1)生产环境条件: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进货查验: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生产过程控制: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4)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出厂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6、从业人员合规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食品经营(销售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销售流通)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结合不同的经营业态,如校园食品销售、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保持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保障食品安全。
1、食品销售通用合规要求(包括校园食品销售、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以及网络食品销售)
(1)经营资质
检查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
检查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检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从业人员管理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2、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除食品销售通用检查事项外,还包括此项)
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保持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保障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1)查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查看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相关网页进行公示。
(3)查看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查看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相关网页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2)查看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3、加工制作过程
(1)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2)查看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3)查看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是否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4)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1)查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1)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2)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1)查看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2)查看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3)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查看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5)查看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6)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7)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8)查看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1)查看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1)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配备有食品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查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查看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4)查看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9、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1)查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是否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是否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是否上岗。
(6)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是否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7)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8)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
(9)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
(10)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
(1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是否无毒、清洁。
(1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是否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3)送餐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是否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是否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是否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1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记录义务,是否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6)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1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四)食品广告宣传合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告管理条例》《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宣传,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3、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
(九)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
4、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二)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三)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四)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为准,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表达,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
(八)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九)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十)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十一)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
7、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五)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7、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监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品生产行业,保障食品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用农产品行业,保障食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四、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宝鸡海关)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和生产许可,保障食品安全。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五、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粮食行业,保障食品安全。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必备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
六、对食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食盐专营办法》《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食盐生产行业和生产许可,保障食盐安全。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做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我省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后,可以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实现产销一体,也可委托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代理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批发食盐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生产经营所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盐。
七、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管部门:市教育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保障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八、对餐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市商务局)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保持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管理中全面贯彻反食品浪费理念,根据用餐规律、季节特点等因素加强用餐需求分析和食材管理,完善食材采购、储存、加工规范,提高食材利用率,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并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健康营养膳食纳入服务人员培训内容,减少食品食材过程损耗。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厅、包间、餐桌等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的消费者进行提醒。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可以通过规范菜品展示信息、完善运营模式、优化交易规则、推广小份餐、强化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培训等方式,引导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减少食品浪费。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或自有外卖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食品主要食材、口味、分量或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理厨余垃圾,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餐饮消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