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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18 11:19 浏览次数: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宝办字〔2021〕44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负责经省级资质认证的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管。负责强制检定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

三、负责落实或指导有关部门执行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以及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四、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六、负责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的煤炭、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强化散煤质量监管。采暖季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监督抽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组织开展煤炭卡口监管工作。

七、负责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八、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协调上级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上级部门依法撤回。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九、负责加强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管和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资质认证管理规范的行为。

  十、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用公示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动信用约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