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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广告宣传导向审查发布的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4-05-07 09:43 浏览次数: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

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商业广告。

2.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商业广告。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6.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7.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8.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9.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严禁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之际等搞所谓“特供”“专供”产品。

10.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亚运会等特殊标志标识开展商业广告宣传;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