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公示公告

全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宝鸡市公布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1 16:47 浏览次数:


为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广大校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宝鸡市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宝鸡市渭滨区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8日,在前期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渭滨区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渭滨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问题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宝鸡市岐山县某学校食堂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案

2024年3月7日,宝鸡市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学校食堂冰柜内存放的鸡脯肉、黄金鱼豆腐,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宝鸡市凤县某幼儿园食堂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案

2024年4月18日,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园食堂冰柜内存放有冷冻巴沙鱼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和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宝鸡市凤翔区某学校食堂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4月17日,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凤翔区某学校进行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操作间留样操作不规范,留样重量未达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宝鸡市凤县某幼儿园食堂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4月19日,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园4月18日留样食品未按规定进行留样,未能如实记录留样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宝鸡市麟游县某小学食堂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5月15日,宝鸡市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未按留样食品实际质量留样和记录,在留样食品未制成前编造留样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宝鸡市渭滨区某校园周边食品店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27日,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小学大门南侧处,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销的“袋装(白金猫)麦嘎网红辣条、WANLIANG牌36克装香辣金针菇、任性王子牌160克装老式经典大辣片”等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