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鸡某陶瓷公司生产、销售侵犯“BODE”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案
2024年6月13日,千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侵犯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BODE”商标系列瓷砖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BODE”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底坯上印有“BODE”字样的瓷砖,外包装使用与注册商标“BODE”相近似的“BQDE”标识。当事人共生产侵犯“BODE”注册商标的瓷砖36728片,货值金额7529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宝鸡某轴承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2024年6月14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瓦房店”轴承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山东烟店轴承市场购进“瓦房店”轴承等14种类型112套,无法提供材料证明该商品属于合法取得。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当事人销售的14种类型112套“瓦房店”轴承系侵权假冒产品,货值金额21127.6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陈仓区某药店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3月13日,陈仓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在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药师不在岗期间仍有销售处方药的销售记录。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宝鸡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8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乳腺型医用冷敷贴”等多个品种的医疗器械产品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下架超过有效期的“乳腺型医用冷敷贴”等6个品种医疗器械共42盒,货值金额253.7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陈仓区某果品店经营过期食用菜籽油案
2024年5月16日,陈仓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7桶“金龙鱼”牌一级菜籽油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从宝鸡某商贸公司购进4件共16桶“金龙鱼”牌一级菜籽油,购进价为60元/桶,销售价为65元/桶。在保质期内,已销售9桶,剩余7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货值金额455元。另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金龙鱼”牌一级菜籽油时,未索要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陈仓区某茶庄经营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白茶案
2024年6月4日,陈仓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白茶标签上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鼎白茶白毫银针”和“福鼎白茶寿眉”标签均标注了“白茶具有三抗(抗辐射、抗氧化、抗肿瘤)”“三降(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之保健功效,同时还标注了有“养心、养肝、养目、养神、养气、养颜的养身功效”字样,标签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查,“福鼎白茶白毫银针”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2291-2008于2009年3月1日施行,而该白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08年4月2日,标签标注的内容含有虚假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白茶的销售记录、购进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自述“福鼎白茶白毫银针”销售单价为260元/饼,“福鼎白茶寿眉”销售单价为180元/饼,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