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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2992277W/2021-00151 发布机构: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对市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6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1-08-06 09:29:35 浏览次数:

类别:A类

宝市监函〔2021〕245号    签发人:张积勤

刘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强本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提案》(第264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大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在筹备陕西省食品药品中心实验室;宝鸡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眉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被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陕西省酒类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和陕西省果蔬检验检测中心,预计2021年底建成。目前这三个机构,通过资质认定、认证扩项等工作,其检测能力范围覆盖了32大类食品。2021年3月,我市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陕西亿德丰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证,现已承担了今年渭滨区、扶风县、凤县、麟游县等县区的部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021年,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按照食品安全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下达了市、县两级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考核和我局对承担我市的食品承检机构的检查情况,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遴选了食品承检机构。目前,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宝鸡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眉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着市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承检机构的要求,经过招标遴选了承担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机构。

针对您提出:

    一、建议对检验检测时效性要求高的食品,可以政策性倾斜,让在本市有食品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和企业完成。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因此,具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在抽样过程中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单位就能承担市县政府部门组织的食品抽检任务,并且在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程序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倾斜本地食品承检机构,不存在不让本市具备食品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参与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引导食品企业按照就近原则对食品进行送检。宝鸡市现有第三方食品检测企业2家,既有地理优势,又可以帮扶驻地企业提高产值,增加本地税收,还可以增加就业岗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需要检验时,可以送往具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可为就近的检测机构,也可为省内外的检测机构。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上门服务和与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检验检测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宣传检测能力,提高社会知晓率,同时,也促进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对接。

    下一步,我们将从承检机构能力考核入手,加强对食品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力度,积极鼓励本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更多的参与到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检验检测水平,不断引导和促进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当地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为我市的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检测机构的不断壮大做出应有的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联系人:张亚斌   13891718725       向亮宇  15384678221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