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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2992277W/2021-00139 发布机构: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对市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1-08-06 09:17:10 浏览次数:

类别:B

宝市监函〔2021〕247号        签发人:张积勤 

民建宝鸡市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类摊贩经营管理的提案》(第58号)收悉,感谢您关注食品安全关注,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已登记核准的食品类摊贩进行日常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在食品原材料购进查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销售环境“三防”措施、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方面进行监管。

    当前经济形势并不乐观,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稳就业、保民生”是中央领导一再强调的事情,我们监管部门既要“包容审慎”,又要严格监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集中执法力量,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的食品摊贩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流动摊贩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食品原料来源是否合法、进货票据是否留存、食品半成品及成品贮存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未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是明确责任,突出日常监管重点加大检查频率。明确餐饮食品摊贩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与食品摊贩签订《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宣传,强化自律意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单页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常识、规范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安全意 识,自觉增强食品摊贩的自律意识。

    下一步,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持续加强对食品类摊贩的监管和教育,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注。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联系人:贾海军,电话:3851836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