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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2992277W/2021-00150 发布机构: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对市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4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1-08-30 09:28:42 浏览次数:

类别:A

宝市监函〔2021〕294号    签发人:张积勤

王福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进行立法的提案》(第245号)收悉。

    针对您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宝鸡地区应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做出立法规定。二是餐饮经营主体有责任和义务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规范佩戴。三是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口罩佩戴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对不执行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现答复如下:

    就像您所说的,在疫情期间,公共场所都佩戴口罩,餐饮业不戴口罩,工作服不整洁现象屡见不鲜,确实令人担忧。2021年1月份,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出台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其中明确,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违规者最高罚千元,这也是全国首个对餐饮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专项立法。贵州省出台《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对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中明确提出, 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相关部门将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还将面临处罚。您提出的我市应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做出立法规定,是个特别好的建议,我们将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地方性法规。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并予以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其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人员卫生管理是对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卫生习惯、加工行为等,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对其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部清洁消毒等作出规定。所以,餐饮服务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

    在对餐饮单位日常检查过程中,我们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不戴口罩是属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面临处罚。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场都责令整改到位了。现在又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很多人都因为疫情从而认识到了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的重要性,所以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佩戴口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第八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专间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在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备餐间专用操作区内从事活动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未按照要求佩戴口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款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陈省莉,电话:0917-3851815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