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B2992277W/2021-00055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04-19 16:32:42 |
名称: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宝市事监办字﹝2021﹞3号 |
宝市事监办字﹝2021﹞3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20〕2号)和《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两清单一计划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109号)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23个部门的检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共汇总了97类、 162项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事项,修订了《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除执行市级各有关部门明确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外,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另行补充适用于本辖区的联合抽查事项内容,增补内容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宝鸡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 | 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粮食经营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 | 粮油库存检查 | 粮油库存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及原粮卫生检查、储粮安全检查、执行政策制度检查、储备粮轮换等情况检查。 | 重点 检查事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 |||
3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粮食仓储设施检查、粮食质量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最高最低库存量规定执行情况检查、政策性粮食管理情况检查、经营台账及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执行情况检查等。 | 一般 检查事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4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 对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经营企业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4条;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5 | 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 | 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帐,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帐;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统计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 一般 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6 |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 市级储备粮是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承(代)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 市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 | 重点 检查事项 | 《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宝政发〔2011〕12号)第二十七条、《宝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宝市粮调发〔2016〕58号) | ||
7 | 粮油仓储设施备案监督检查 | 粮油仓储单位名称是否规范,存储规模是否符合备案的规定要求;经营场地是否符合相关建设、技术和安全标准;仓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检化验设施和能力;仓储单位是否拥有相应的专职粮油检验和保管人员。 | 粮食经营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8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中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 各类学校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核查、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 | 市教育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9 | 卫生健康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情况、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宾馆、旅店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情况、卫生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0 |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履行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爆破作业单位日常管理;2.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3.民用爆炸物品库硬件设施;4.民用爆炸物品库日常安全管理;5.民用爆炸物品库治安防范;6.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7.爆破作业规范操作;8.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 爆破作业单位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A53—9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 市公安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1 | 保安服务业安全经营管理行为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一. 保安服务公司: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2.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3.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4.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7.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8.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二、保安培训单位:1.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2.保安培训教学情况;3.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4.其他需检查的事项 | 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二十八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2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检查及安全评估 |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主体责任人防、物防、技防的检查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物防技防设施、周边状况、录像回放质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测试部分报警对讲功能、询问有关人员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一般 事项检查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公治〔2017〕490号) | 市公安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3 |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安全检查 | 1.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销售台账和运输许可证明及登记制度落实;2.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3.仓储的出入库登记和人防、物防、技防落实;4.现场使用情况的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 | |
14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 1.配枪数量、种类、来源;2、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3、枪弹库(室)情况;4、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5、枪支、弹药使用情况;6、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营业性射击场所、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 |||
15 | 对弩的制造、销售相关单位的安全检查 | 1.制造、销售弩的批准材料;2.制造、销售的种类、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准许范围;3.弩的仓储库的硬件设施及人防、物防、技防配备;4.弩的仓储库的治安防范;5.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6.制造、销售的流向登记制度。 | 弩的制造销售相关单位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要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发生安全事故事件。 | |
16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检查 |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从业活动情况;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形。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重点 检查事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四条、《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7 | 社会组织执法检查 | 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检查 | 市本级社会组织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六、三十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 | 市民政局 (县级及以上民政监管部门) |
18 | 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系统核实、 网络监测 |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墓年检的通知》 | |
19 | 劳动用工 监 管 |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7.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 8.用人单位对职工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进行就业登记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及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 除工程建设领域以外的用人单位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市人社局(市级及以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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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0 |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机构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市人社局(市级及以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21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一般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市住建局(市县住建、燃气主管部门)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2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一般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 | 市住建局 (市县住建、燃气主管部门) |
23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检查监督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检查监督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4 | 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督检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公开预售相关资料、信息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25 | 燃气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业务的监督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燃气条例》 | ||
26 |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 | 书面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7 | 农资市场综合执法检查 | 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农产品生产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 农资生产经营及农产品生产主体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产品抽检 | 《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以上农业执法部门) |
28 | 汽车销售市场备案情况检查 | 汽车销售市场备案情况检查 | 全市汽车销售备案企业103家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市商务局 |
29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1家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
3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 6户规模发卡企业和14户其它发卡企业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
31 |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班线客运、旅游包车、汽车客运站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交通局 |
3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场)、货运物流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3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 危货运输企业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交通局 |
34 |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3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
36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 | 重点 检查事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3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 | 重点 检查事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38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的曲库与境外曲库存连接 | 娱乐场所 |
一般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39 | 艺术品市场 | 艺术品市场的违规行为 | 艺术品市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4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41 | 旅游市场 | 设施和服务是否公低于相应的标准;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 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合同社会保险;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基础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旅行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
42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市场主体 | 重点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市体育局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3 | 机械企业检查 |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2、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3、超过20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4、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 机械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8.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17.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4.2.1、14.3 | 市应急管理局 |
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2、铸造熔炼炉前坑防水措施;3、造型地坑砂型底部水位的安全距离;4、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完好情况;5、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6、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4.1.1b);《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 6067.5-2014)4.2.4、9.2、9.5《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1《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2《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2《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4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3 | 机械企业检查 | 1、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2、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4、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5、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6、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 机械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件》(AQ 5203-2008)5.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第9.1、9.2、6.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5.1.3.1、5.1.3.2、5.1.3.3、5.11.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12)5.1.16、5.1.25《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6.3《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13 | 市应急 管理局 |
44 | 轻工企业检查 |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2、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3、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4、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5、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 轻工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3.0.8、3.0.10《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3.4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4 | 轻工企业检查 | 1、白酒储罐的防雷措施;2、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3、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4、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 轻工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2.3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7.4.1和7.4.2《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5.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 市应急 管理局 |
45 | 纺织企业检查 |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2、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3、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4、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 纺织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1.2.2.4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2《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3.3.6 | |||
46 | 非煤矿山企业检查 | 1、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2、证照齐全情况;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
1、安全投入情况;2、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3、图纸真实性情况;4、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7 | 地下开矿山检查 | 1、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2、安全出口情况;3、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4、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5、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 地下矿山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矿山安全法》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1、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2、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3、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 ||||||
48 | 露天矿山检查 | 1、爆破安全距离;2、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3、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 露天矿山企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 |||
1、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2、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3、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9 | 尾矿库检查 |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2、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3、尾矿库试运行情况;4、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 尾矿库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章;《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1、排洪、排渗设施情况;2、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3、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4、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第8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 | ||||||
50 |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检查 | 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2、工艺管理情况 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生产单位、经营单位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
51 |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1、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2、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生产单位、经营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2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1、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2、生产活动情况;3、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4、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5、经营活动情况 | 生产单位、经营单位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市应急 管理局 |
53 | 工贸企业检查 |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3、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4、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 工贸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 | |||
1、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2、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3、粉尘清扫情况;4、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5、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6、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5.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6.9.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9.3.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2.1、5.2.2和5.2.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8.3.1、8.3.2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4.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2.1.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6.4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3 | 工贸企业检查 | 1、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4、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5、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 工贸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市应急 管理局 |
54 | 冶金企业检查 |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2、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4、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5、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 冶金企业 | 重点 检查事项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4.4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1.3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6.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55 | 生产经营单位综合检查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2、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 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5 | 生产经营单位综合检查 |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情况; 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6、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市应急 管理局 |
1、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 ||||||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2、安全警示标志情况;3、安全设备情况;4、重大危险源安全去哪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
56 | 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 市统计局 |
对政府统计项目调查对象提供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7 | 人防结建监督检查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人防办 |
58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二、三款 | ||||
59 | 融资担保公司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市金融办(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 重点 检查事项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运用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
融资担保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报送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60 | 典当行检查 | 典当行设立机构许可证的检查 | 全市典当行
| 一般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 | 市金融办(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典当行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典当行证照检查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 | ||||||
典当行资金运用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 ||||||
典当行业务合规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 ||||||
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典当行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61 | 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 | 依法核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涉税风险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 市税务局 |
62 | 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 防雷设置设计是否审批和竣工验收 | 易燃易爆场所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市气象局(县级以上气象监管部门) |
63 | 防雷设施安全检查 | 防雷装置是否检测合格 | 生产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六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
64 | 卷烟市场净化率专项检查 | 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 | 卷烟零售户 市本级快递站点、分拨中心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烟草 专卖局 |
65 | 寄递渠道涉烟违法行为检查 | 快递件中有无非法烟草专卖品(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66 | 邮政快递业安全事项检查 | 执行收寄验视情况的检查 | 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 | 市邮政 管理局 |
执行实名收寄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66 | 邮政快递业安全事项检查
| 执行过机安检制度情况的检查 | 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市邮政 管理局 |
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信息安全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款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66 | 邮政快递业安全事项检查
| 生产安全情况的检查 | 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市邮政 管理局 |
67 | 邮政快递业应急事项检查 | 应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市邮政 管理局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68 | 邮政快递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事项检查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市邮政 管理局 |
69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网络监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市市场 监管局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实地核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69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市市场 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 检查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70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市市场 监管局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71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专业机构核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72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市市场 监管局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73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74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 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市市场 监管局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7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实地核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
76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77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 监管局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食品销售者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入网食品销售者 | ||||||
78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 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79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市市场 监管局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79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市市场 监管局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 检查事项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 检查事项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80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 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市市场 监管局 |
81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82 | 计量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83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市市场 监管局 |
84 | 检验检测 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
85 | 水行政许可检查 | 1、取水是否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2、取用水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计量设施运行管理情况;3、取用水是否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及执行用水计划情况;4、水资源税核准及缴纳情况,有无拖欠、拒缴水资源税的现象 | 取水许可登记系统80户用水户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章第46条 | 市水利局 |
86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1、用水计划执行情况;2、计量设施安装、计量制度落实情况;3、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4、节水措施、节水器具使用情况、退水是否达标。 | 取水许可登记系统80户用水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
87 | 城乡供水工程监督检查 | 供水工程规章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 运行管理单位309户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 ||
88 |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及防汛安全 | 水电站度汛方案建立及执行情况 | 企业法人37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89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 | 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招标方案执行情况 | 项目法人单位60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90 | 对中省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 对由中省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 当年在建中的省批项目 | 一般 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水利局 |
91 | 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 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
92 | 对水库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对市、县水利部门管理的大型、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管理1个大型水库,县级管理3个中型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 | |||
9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的监督检查 | 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 项目参建单位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22日,第49号令修订) | |||
94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3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3号) | |||||
94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3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3号) |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3号) | |||||
95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 |||
96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 | |||
97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宝鸡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