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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10:12 浏览次数: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近期新冠疫情防控的形势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二、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企业采购药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储存、养护、陈列等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三、做好店内环境卫生清洁工作,每天定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四、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须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工作期间须配戴口罩、着工作服、戴乳胶手套。

五、购买药品的顾客须戴口罩、扫“陕西健康码”,扫码成功,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店;老年人手机不能扫码的,必须核对、登记身份证信息后方可进店购药。

六、凡体温异常的,建议委托其他人代为购买,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

七、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必须实名信息登记,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及时上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商品明码标价制度,确保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和相关医疗器械等价格秩序稳定。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九、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确保疫情用药械安全。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遵守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陕药监函〔2020〕356号)和市局印发的《宝鸡市药品经营企业新冠疫情防控防护指南》(宝市监发〔2020〕00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市监发〔2020〕0134号)、《关于统计上报零售药店发热退烧药有关购买信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在疫情期间不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弄虚作假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结合年度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年度失信企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